
谨慎性原则是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在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时选择对所有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 以下是会计核算中采用谨慎性原则的四个例子:
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全面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对于短期投资,若其市价持续下跌且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企业需计提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若因被投资单位财务困难、经营亏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因技术陈旧、损坏等原因长期闲置不用,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若存在减值迹象,如市价大幅下跌、技术被淘汰等,也需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通过计提这些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虚增,如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无形损耗,如技术进步导致设备更新换代加快,即使固定资产物理性能尚可,但其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等方面可能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为更合理地分摊固定资产成本,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与直线法相比,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后期计提较少折旧,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尽快得到补偿。这样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当其生产能力较强、创造收益较多时,多承担一些成本费用,符合谨慎性原则中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的要求。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若完工程度不能可靠计量,则按实际消耗成本确认收入。当发生成本高于可能收回效益时,按实际能收回收益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承接一项跨年度的建筑劳务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进度不如预期,或者预计成本将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盲目按照合同总金额和预计工期来确认收入,而是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能够收回的收益来确定收入金额,避免高估收入,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债务人方面:新制度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虚增利润,如实反映了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符合谨慎性原则。
债权人方面: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而不能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这是因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若以公允价值入账,可能会导致债权人资产价值虚增。按照谨慎性原则,选择较为稳健的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债权人的资产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