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原则,依据国家及地方文件规范管理,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
购置费用:根据车辆编制、配备标准及更新计划编制,需严格执行中央规定的排气量、价格限制(如正局级以下车辆排气量≤2.0升、价格≤25万元)。
运行费用:涵盖维修、保险、燃油等支出,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避免虚报。
编制依据:车辆编制由市车管委每两年核定一次,新设立或调整单位即时核定,确保动态调整合理性。
预算执行需严格按批准额度安排资金,禁止超支或挪用。
决算需全面反映年度购置、运行费用支出,并接受财政部门审核,确保透明度。
市级机关:正局级以上按职数减1核定,副局级2人1辆;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1辆,特殊任务车辆可增配不超过10%。
动态调整:车辆编制每两年核定一次,新单位即时核定,避免资源闲置或不足。
领导干部用车:副省级干部排气量≤3.0升、价格≤35万元;副市级及以下严格按2.0升、25万元标准执行。
特殊用车:需配备超标车辆的,须报市车管委审批,防止违规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