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26条规定,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26条规定,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26条规定,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十年。

核设施建造涉及到复杂的工程和严格的安全标准。该法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作出不得超过十年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核设施建造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当有效期届满,如果需要延期建造,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一审批程序确保了核设施建造的安全和合规性,使得相关部门可以对延期的必要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核设施建造活动始终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下,维护核安全和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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