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侄子侄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叔伯遗产,这属于《民法典》中新增的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继承法》规定:第一继承人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继承人范围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改变:在老田无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且其姐姐先于他去世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遗产可能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依据《民法典》,外甥小王可以继承老田遗产。
侄子侄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对代位继承份额的上限要求。例如,在老田的案例中,小王作为其母亲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母亲有权继承的老田的遗产份额。假设老田的遗产为10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若老田的姐姐是其唯一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姐姐应继承100万元,但姐姐先去世,小王代位继承,小王最多也只能继承这100万元,而不是全部遗产(若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代位继承人则按相应规则分配这100万元)。
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民法典继承人范围的扩大,解决了私产的继承问题,也让老百姓奋斗一生的财富在后辈中得以传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