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源实际控制人陈述通过“吴静卿”账户与旗下产品对敲交易“世荣兆业”股票,被深圳证监局认定为利益输送行为,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具体分析如下:
对敲交易操作模式2015年5月11日,陈述作为清水源实际控制人,控制“吴静卿”证券账户卖出“世荣兆业”股票189万股,其中107万股(占比56.82%)与清水源管理的6只产品(如清水源9号、20号等)互为对手方,涉及金额1562万元。交易使用的电脑MAC地址及IP地址均指向清水源公司设备,且部分设备与公司产品的下单交易记录重合,证明交易由陈述主导策划。
当事人申辩理由及证监局反驳
申辩一:反向交易为无意之失陈述称“吴静卿”账户当日卖出10支股票,与公司产品买入多只股票的行为属正常交易,无故意对敲意图。反驳:证监局指出,107万股交易占比高达56.82%,且交易时间集中于当日下午,存在高比例重合的异常性,不符合“无意之失”的合理性。
申辩二:未谋取利益,无利益输送陈述称“世荣兆业”股价后续上涨使公司产品受益,未从中牟利。反驳:证监局明确利益输送不仅限于即时盈利,还包括流动性承接、交易机会获取等。本案中,陈述通过控制个人账户与公司产品反向交易,实质上转移了交易机会,构成利益输送。
申辩三:非日常交易决策人陈述否认参与公司产品交易决策,称决策由他人负责。反驳:根据工商资料及清水源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陈述作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高管张某川共同讨论决定产品交易,其辩解与证据矛盾。
关键证据链
设备重合:“吴静卿”账户卖出交易使用的电脑MAC地址(如C03FD5EE5731)与清水源9号、20号下单设备一致,IP地址(14.153.17.233)亦与公司多只产品交易IP相同。
交易时序:反向交易集中于当日下午,时间高度吻合,排除随机成交可能。
决策权限:清水源相关人员笔录证实,陈述实际参与产品交易决策,知悉买入信息后操纵个人账户反向卖出。
处罚依据与结果深圳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认定陈述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谋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决定对其警告并罚款3万元。处罚核心在于其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个人账户与基金产品对敲,破坏市场公平性,即使未直接获利亦构成违法。
市场影响与启示本案揭示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滥用职权、通过隐蔽手段输送利益的典型模式。监管部门通过设备关联、交易时序等非直接证据链,有效穿透表面交易行为,锁定实际控制人责任。私募机构需强化合规管理,严禁实际控制人干预产品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