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新建或扩建黄磷生产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循环境保护法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环境评价和节能评估。建设过程中,需按照“三同时”原则构建防治“三废”和节能设备,确保能源计量装置的安装。

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需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其它炉窑”标准,且在新标准实施后执行。磷炉尾气应避免直接排放,提倡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新建装置尾气综合利用率需达到90%以上,鼓励利用尾气生产精细磷酸盐或发电。

生产废水必须实现零排放,需建设泥磷回收装置,严格遵循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废渣处理需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新建装置磷渣利用率需达到95%,企业需对磷炉渣进行综合利用,如制水泥、微晶玻璃等。

企业需利用本地矿产资源,包括贫矿或粉矿,并配套建设相应的选矿或粉矿综合利用设施。未达环保验收标准的新建装置不得投产,现有装置需在准入条件实施后的半年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并取得许可。

对于实施准入条件前环保监测连续三年不合格的生产装置,将被强制淘汰,以确保周边环境质量。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过快增长,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我国黄磷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控制总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标签:黄磷,准入条件,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