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对“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商标侵权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溥仪眼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商标近似性:
视觉效果:两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整体结构、设计风格上高度近似。
关联性: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历史关联,易引发消费者联想。
服务类别:被告使用的“雍正眼镜”标识涉及“眼镜行”“验光配镜”等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完全一致。
混淆可能性:
原告“溥仪眼镜”在眼镜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告作为同行理应知晓并避让。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近似商标,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关联或为同一品牌。
侵权行为依据:
法院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并易造成混淆”的侵权情形。
损害的不可弥补性:
若不立即制止被告行为,原告商誉及品牌美誉度将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被告行为正在实施,且原告已提供100万元担保,符合行为保全的法定条件。
公共利益平衡:
裁定不会对被告造成不当损害,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海淀区法院通过行为保全裁定,基于商标近似性、混淆可能性及损害紧迫性,认定“雍正眼镜”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使用。此案凸显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作用,也为同类商标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