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五保户取消标准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核心,结合地方实践执行,无统一存款上限,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审核程序核准。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五保户资格取消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虽无统一数额规定,但若存款明显超过当地五保供养条件(如部分地区参考标准为35000元或当地经济水平),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无生活来源”要求。芜湖市未单独公布存款上限,但需结合安徽省及地方实践中的隐性标准综合判断。
除存款外,若五保户有固定经济来源(如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且能自理生活,也可能被取消资格。例如,五保户拥有租金收入或养老金,且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供养标准。
由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向乡镇政府报告五保户情况变化,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其供养待遇。
芜湖市2024年发布的《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未直接涉及五保户取消标准,但强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低保挂钩(城市1105元/人/月、农村1079元/人/月)。实际取消资格时,可能结合存款、收入与当地供养标准综合判断,确保供养资源精准分配。
总结:芜湖市五保户取消标准以法定条件为基础,重点审核经济条件、家庭结构及存款情况,程序需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存款无统一上限,但需符合当地“无生活来源”的隐性要求,确保供养政策公平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