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6月,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自此,这位与世隔绝的高官开始了反思。在狱中,他深刻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不尊重,懊悔自己身为省委书记却不懂法,表示如果重来,会选择学习法律。他的故事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个走上法庭的省委书记的警示。
刘的受贿行为包括收受677万余元贿赂,涉及多个案件,如与房地产商人郑某某、女老板刘某某等人的交往。他在法庭上痛悔自己的行为,认为不懂法导致了工作上的严重不妥。他坦诚,作为省委书记,如果懂法,将对全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大有裨益,而自己的犯罪也是源于对法律的无知。
在法庭上,刘方仁的真情流露让人印象深刻,他承认自己在犯罪后有许多想说却表达不清的想法,律师和检察官的控辩过程使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他意识到,即使在高位,也不能以不知法为借口犯罪。尽管外界曾有谣传他未聘请律师,但事实上,他得到了法律援助的辩护。
刘方仁的经历使他深刻理解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他不仅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表达了对法律价值的深刻认识,表示如果有下辈子,他将选择学法律。他的忏悔和反省,对所有高级官员都是一次深刻的警示。
刘方仁,贵州省原省委书记,1936年1月生,陕西省武功人。大专学历,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任第九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方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