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被罚183亿(实际为182.28亿元)之所以需要警惕平台垄断,是因为平台垄断会带来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隐私、形成不公平竞争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具体如下:

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
定义与特征:“大数据杀熟”是互联网厂商利用所拥有的用户数据,对老用户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其具备几个特征:一是互联网商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隐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二是商家利用分析结果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向不同客户进行随机的价格浮动;三是“杀熟”对象主要是老客户。例如,网友“廖师傅廖师傅”经常通过某旅行网站预定酒店,价格在380至400元之间,而不常预定酒店的朋友查询到的房间价格却是300元;滴滴熟客张女士发现自己打车的钱比不怎么打车的丈夫多出很多。
本质与危害:大数据“杀熟”是滥用大数据技术的一种现象,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进行数据收集与深度分析,进而欺骗用户,谋取暴利。在“杀熟”过程中,经营主体收集的是用户的消费记录、消费偏好等个人信息,这些属于个人隐私,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用户隐私被侵犯
收集数据情形:大数据“杀熟”收集用户数据有两种情形。一是用户知情,自主选择让渡部分隐私,如首次下载购物APP时弹出窗口让用户同意服务条款,其中包含获取用户数据的内容,若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该APP,还有一些购物平台在APP内有自身隐私权政策;二是平台未经用户授权同意获取其隐私,一些平台默认为用户勾选同意选项,使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物,进而泄露消费数据信息给经营主体,随后经营主体对海量用户购物数据进行整合与分析。
侵犯隐私表现:上述两种情形都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前者虽在用户知情的情况下获取隐私,但“杀熟”利用用户隐私欺骗消费者,违背了用户的主观意愿;后者更为严重,经营主体在未经用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并进行二次分析,利用用户隐私实现商业获利。
形成不公平竞争环境
用户地位不平等:在大数据“杀熟”的链条中,个体用户永远处于最底层,提供个人信息,却无法成为信息的拥有者。用户通过长时间消费形成自己的消费数据库,但无法在交易平台上看到自己的信息,也无权决策自己的个人信息保留或删除。
企业牟利方式:由于地位的不平等,企业与平台得以利用信息差进行牟利。企业收集用户数据的途径主要有注册信息与使用信息,以及通过数据库“对撞”共享用户信息。例如,用户登录某些购物平台时,可选择直接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登录,这是因为两个平台之间已经共享了该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用户下载某APP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隐私数据已经在互联网企业之间被共享,也不知道哪些平台有自己的数据。这使得互联网平台变得越来越了解用户,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形成垄断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损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成为“数字劳工”:用户成为了大数据产业链上的“数字劳工”,被多次压榨剩余价值。用户的数据去留由经营主体决定,即使不想继续在某互联网购物平台上消费,数据依然会在经营主体的数据库中。
潜在危机众多:除了大数据“杀熟”,可能还有一些不道德的经营主体为谋取私利,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倒卖用户信息,致使用户数据泄露。这些都是大数据“杀熟”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潜在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