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目的与定义: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其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单位指国家为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营利性经营组织需独立核算并依法登记。
登记要求: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需登记或备案,需具备法人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
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登记
法人登记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
审查与决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
证书用途:凭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式样需备案。
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情形:法律规定自批准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法人登记,由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或设立批准文件,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证书。
注销登记:被撤销、解散的事业单位需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15日内提交撤销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证书和印章。
公告:登记、备案、变更、注销等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监督管理
收入使用: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接受捐赠、资助需按约定用途使用。
财务监督:执行国家财务、价格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监督。
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违规处理:
未按规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违规接受捐赠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并收缴证书和印章。违反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过渡期: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事业单位,自施行之日起1年内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